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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一、计件及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办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
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额在
10
万元
(
含
10
万元
)
以内的,每件
800—6000
元;财产标的额超过
10
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10
万元以上至
50
万元(含
50
万元)部分不超过
4%
;
50
万元以上至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部分不超过
3%
;
100
万元以上至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部分不超过
2%
;
500
万元以上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部分不超过
1.2%
;
1000
万元以上至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部分不超过
0.7%
;
5000
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
0.5%
。
上述按标的额分段收费的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分段计算,累加收费。
(二)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
1.
侦查阶段:每件收费
1000—5000
元;
2.
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
1000—6000
元;
3.
审判阶段:每件收费
1500—12000
元;
4.
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
1500—10000
元;
5.
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每件收费
1200—10000
元;
6.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收费标准:每件不超过
10000
元。
(四)直接代理各类案件的二审或再审,按上述标准收费。
原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可酌情减收律师服务费。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的收费标准:每件不超过
6000
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六)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前述最高标准的
5
倍。
二、计时收费
(一)收费标准:
100—1200
元
/
小时。
(二)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
1
小时的部分按
1
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
2
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三)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在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
4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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