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时间:2020/2/14 21:05:33  作者:杨夏冬律师  来源:福州离婚律师  查看:233  评论: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6日 
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明传【2018】7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
二、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67号万达中心12层天驰君泰律师所 联系人:杨夏冬律师 闽ICP备09023454号-4
手机1:13859088283  福州律师微信咨询:13859088238(微信) 网站技术支持:福州离婚律师
声明:本站部分文字来源互联网,若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我们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