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4条规定: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5条规定: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16条规定: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05年11 月8日,国务院侨办印发《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的通知:中国公民已取得驻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或未取得驻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驻在国连续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的,都算定居中在国外。出国留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及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认定是定居。涉外婚姻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管辖权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诉讼,应向法院下列材料:
第一,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在北京各区,护照需要法院认可的翻译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第二,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婚姻登记证明等,外文证件需要办理相应的公证及认证。
第三,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具有固定格式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也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如果外籍一方在国内一般需要与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