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律师

福州离婚管辖法院与子女抚养权

时间:2018/10/30 22:37:49  作者:杨夏冬律师  来源:福州离婚律师  查看:207  评论:0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可以参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案件的管辖如下:
  一、 民事案件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解读:该条法律规定实际上所确定的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
    公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该条规定是对民事案件中“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则的例外。
    例如:张男的户口在湖南省A地,李女户口在四川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张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李女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1、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67号万达中心12层天驰君泰律师所 联系人:杨夏冬律师 闽ICP备09023454号-4
手机1:13859088283  福州律师微信咨询:13859088238(微信) 网站技术支持:福州离婚律师
声明:本站部分文字来源互联网,若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我们立即删除。